沟通不畅惹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
近日,普洱市宁洱县同心镇那柯里村村民张某乙与外来商人谢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加之因双方言语失当、沟通不畅导致矛盾逐渐被激化,民警虽然两次出警,由于受调处矛盾纠纷职能职责限制,矛盾未能有效调处,通过研判,民警建议双方当事人走人民调解之路,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宁洱县同心镇党委政府接到双方调解申请预约后,及时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纠纷调解小组,对双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预约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调委会,让调解人员意外的是,当事双方言辞未显激烈,反而体现出包容、理解的态度,各自解释着自己的不妥行为和不当言词。
看到当事双方表现出来息事宁人的态度,调解小组人员判断认为:双方不会发生冲突,于是建议双方当事人自己先进行协商,有分歧时调解小组再进行调处。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调解人员离开调解室,把调解空间留给双方当事人先行沟通,为防止意外情况产生,调解人员守在门外,静静聆听双方交谈的同时,了解事情发生原因,适时把握最佳调解时机。
经了解,谢某甲是到同心镇那柯里村投资打造庄园的外村人;张某乙则为那柯里本地人,两人系邻里关系。谢某甲在建设庄园过程中,饮水管道及电线都要从张某乙家门口通过,在谢某甲开沟填埋水管时,张某乙提前告知谢某甲因自己家经常需要大型机械作业,可能会对水管造成损伤,建议谢某甲将管道埋深,谢某甲未予理睬。
之后,张某乙在拉碎石、铲碎石等机械作业过程中将谢某甲水管先后弄断四次,谢某甲并未找到当事人张某乙协商解决问题,主观认为张某乙是排斥外地人故意损坏水管,加之谢某甲又从他人口中听闻张某乙有威胁自家老人的行为,便选择报警,更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挖开张某乙门前道路修理水管。谢某甲的行为让张某乙觉得谢某甲太过霸道,在没有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强挖自家进出路面,自己并未违法却被派出所民警先后两次上门问询,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负,强硬表示不准谢某甲从家门口安装水电和通行。就这样事件愈演愈烈,双方矛盾升级,自行调节空间缩小。
当听到双方谈出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时,调解员认为调解时机成熟,便主动介入调解,及时帮助当事双方理清了争议焦点。告知张某乙:谢某甲建设庄园排放的水管、电线系政府同意,私自损坏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管道属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告知谢某甲:张某乙已提前告知有大型机械作业,自己要先做好管线管道保护措施,在水管断裂后应该及时找张某乙协商处理,而不是采取消极态度对待。于是调解小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遵守法律”的原则,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邻里关系我国《物权法》第84条、第86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通过调解小组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调处,纠纷双方相互认错,握手言和,为防止以后类似的矛盾纠纷产生,当事双方互留了电话,希望以后发生事情能及时沟通。双方还自愿达成协议:谢某甲承认自己的言词和做法不当,诚心向张某乙道歉,不再追究张某乙四次机械作业产生的损失作赔偿要求,承诺将自己排往张某乙门前的水管作埋深处理,做好保护措施;出于安全及日后生产生活考虑,谢某甲目前排于张某乙门前的电线尽快另行择地排布;调解后,双方以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和平相处,日后再发生类似矛盾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对调解员一番感谢后,笑着走出了调解室,一起因行为言词不当、沟通不畅引发的邻里纠纷就此圆满解决。